一、《消防法》
第十六條 機關、團體、企業、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:
----
(三)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麵檢測,確保完好有效,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,存檔備查;
二、國家標準GB25201-2010《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》
第5.2條規定
消防控製室值班時間和人員符合以下要求:
a)實行每日24h值班製度。值班人員應當通過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,持有初級技能以上等級的職業資格證書;
b)每班工作時間不應大於8h,每班人員應不少於2人。值班人員對火災報警控製器進行日檢查、接班、交班時,應填寫《消防控製室值班記錄表》的相關內容。值班期間每2h記錄一次消防控製室消防設備的運行情況,及時記錄消防控製室內消防設備的火警和故障情況。
c) -------
第6.1.4條規定
建築消防設施巡查頻次應滿足下列要求:
a)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,應結合公共娛樂場所每2h巡查一次的要求,視情況將建築消防設施的巡查部分或全部納入其中,但全部建築消防設施應保證每日至少巡查一次;
b)消防安全重點單位,每日巡查一次;
c)其他單位,每周至少巡查一次。
第7.1.1條規定
建築消防設施應每年至少檢測一次,檢測對象包括全部係統設備、組件等。設有自動消防係統的賓館、飯店、商場、市場、公共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、易燃易爆單位以及其他一類高層公共建築等消防安全重點單位,一應自係統投入運行後每一年底前,將年度檢測記錄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。在重大節日、重大活動前或期間,應根據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檢測。
第7.1.2條規定
從事建築消防設施檢測的人員,應當通過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,持有高級技能以上等級職業資格證書。
第7.1.3條規定
建築消防設施檢測應按GA503的要求,並如實填寫《建築消防設施檢測記錄表》。
第9.2.2條規定
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應根據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定期清洗、標定;產品說明書沒有明確要求的,應每二年清洗、標定一次。可燃氣體探測器應根據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定期進行標定。火災探測器、可燃氣體探測器的標定應由生產企業或具備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。承擔標定的單位應出具標定記錄。